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487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538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闭涛。 原告**与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