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487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538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闭涛。
原告**与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