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9114号
原告:***,男,199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5380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闭涛,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仡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