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9109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5380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闭涛,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于2023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且被告已经履行退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余诗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