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省娄底冶金设备厂诉北京天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02民初530号
原告湖南省娄底冶金设备厂,住所地湖**省娄**市经济开发区**路**侧。
法定代表人刘福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天地通信息技术有限,住所地**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路**号5号。
法定代表人彭邦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娄底冶金设备厂与被告北京天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娄底冶金设备厂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娄底冶金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娄底冶金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湖南省娄底冶金设备厂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波
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
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