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天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21006号



原告:***,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天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绿地中央广场林风二路38号院2号楼5层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04465861。

法定代表人:彭邦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男,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天地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天地通公司与我于2009年8月7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我自2009年8月8日入职天地通公司,岗位为行政,月薪6000元。因确认劳动关系等问题向仲裁委提出申请,2020年4月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我的仲裁申请。我认为本案是因为天地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公司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免除该义务。我在天地通公司工作八年之久,一直和公司协商社保补缴事宜,协商中公司多次允诺为我办理社保和公积金补缴事宜。因公司长期拖延和不作为,我选择诉讼程序。

天地通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关于社保的理由为虚假陈述,与仲裁时陈述前后矛盾,属于弄虚作假;***离职后,从未提起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异议,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况,诉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09年8月7日入职天地通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5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于2019年11月25日以要求确认与天地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42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确认存在劳动关系需符合如下三点要件: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具体到本案,***于2009年8月7日入职天地通公司,直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天地通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缺乏法律依据,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鉴此,本院确认***与天地通公司自2009年8月7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与北京天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09年8月7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敬




二O二O年 九 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