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81民初3392号
原告:***,男,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巨田,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辉,男,1995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系原告儿子。
被告:***,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臣,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智,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凌海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人民路13号九华山二号A区商场。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颖,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外祁家豁子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苏恒,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姬智、凌海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艳春
人民陪审员  王 闯
人民陪审员  崔祥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月月
书 记 员  连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