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财、凌海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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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3民初2704号
原告:**财,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宁文洋,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海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经理。
被告:柴东章,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建平县。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潘卫新,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海花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占宇,系总经理。
原告**财与被告凌海花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凌海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柴东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财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 判 员 马 艳 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邢 智 强
书 记 员 乌日柴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