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凌海花园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右旗分公司、凌海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民终25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淼,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海花园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右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丽都22号楼0107厅。
负责人:张占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海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
法定代表人:孙继文,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智国,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海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凌海花园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右旗分公司、凌海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3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6日以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责成巴林右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处理对其的补偿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97元,减半收取104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润涓
审 判 员 周振卿
审 判 员 雷 蕾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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