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81民初19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巨田,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8岁,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臣,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8岁,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被告:凌海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海市人民路**九华山****商场。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凌海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月月

书记员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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