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522执417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财产报告令后,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报告财产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