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5228号
原告: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89054729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大源东山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骆浙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辉,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55989086G,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第一幢三楼A区。
负责人:赵先忠。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709XY,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
原告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21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84元,合计609元,由原告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承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