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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232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克邪,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友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兴旺路5号。
投资人:陈煜桦。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旭燕,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湄东社区中央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均。
第三人: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大源东山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骆浙兵。
原告***与被告浙江友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滨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