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176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11民初683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3419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4301元、诉讼费4272元,并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301992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华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蔡雪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震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