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4078号
原告杭州上利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上利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长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上利给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上利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0元,由原告杭州上利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