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428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52111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年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南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2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604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92088元,多预交46044元部分,经书面申请可向本院退回。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