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428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52111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年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南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2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604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92088元,多预交46044元部分,经书面申请可向本院退回。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