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鸿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冠县恒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615号 申请人:冠县恒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苏州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久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