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尔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江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7066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73011P。
法定代表人林建雨。
被执行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55号金色水岸综合楼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K8MD44。
法定代表人谢保秀。
申请执行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60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9735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324256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7852元、保全费2704元、执行费4923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6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60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佳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