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8698号之一
原告***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1至8栋、16栋至23栋、17栋3至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73011P。
法定代表人林建雨。
被告开封***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六大街12号(开封市开丰汽机阀门有限公司院内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693534194T。
法定代理人林佰数。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电气(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开封***套电气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1457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开封***套电气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145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慧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志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