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1670号
申请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73011P,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1至8栋,16至23栋,17栋3至4楼。
法定代表人:林建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显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亮,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21504471。住所:开封市五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才华。
本院在审理***电气(深圳)有限公司诉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46,23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46,23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裴 蓓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司红伟
书 记 员 郑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