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16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1至8栋,16至23栋,17栋3至4楼。
法定代表人:林建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显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亮,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开封市五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才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和娜,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豫0205民初167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10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裴 蓓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司红伟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