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1670号之二
原告:***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1至8栋,16至23栋,17栋3至4楼。
法定代表人:林建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显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亮,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开封市五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才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和娜,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电气(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20日,原告***电气(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2元、保全费1,251元,由原告***电气(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裴 蓓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司红伟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