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6452号
申请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1至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73011P。
法定代表人:林建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显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亮,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国际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C区C3幢12层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89FG3M。
法定代表人:郑和弟。
被申请人:郑和弟,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申请人:***电器(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顺通大道第三城映象欣城C区C3栋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5CFD8N。
法定代表人:温朝钦。
申请人和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6民初216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三被申请人价值1119300元的财产,并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以下财产:1.开户人:***国际电力有限公司,账号:0700××××2012,开户行: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2.开户人:***电器(云南)有限公司,账号:1101××××6001,开户行:平安银行昆明世纪城支行。现案外人马懿晏、郑国龙提供两套房产:1.房产证号:【云(2021)官渡区不动产权第0××5号】;2.房产证号:【昆房产证(昆明市)字第2××6号】为被申请人***国际电力有限公司、***电器(云南)有限公司作担保,被申请人***国际电力有限公司、***电器(云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马懿晏(身份证号码530129198310××××)、郑国龙(身份证号码441522198105××××)名下房产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昆房产证(昆明市)字第2××6号】;
二、查封马懿晏(身份证号码530129198310××××)、名下房产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云(2021)官渡区不动产权第0××5号】;
三、解除对以下银行账户的冻结:1.开户人:***国际电力有限公司,账号:0700××××2012,开户行: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2.开户人:***电器(云南)有限公司,账号:1101××××6001,开户行:平安银行昆明世纪城支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国权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6452号
申请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1至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73011P。
法定代表人:林建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显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亮,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国际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C区C3幢12层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89FG3M。
法定代表人:郑和弟。
被申请人:郑和弟,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申请人:***电器(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顺通大道第三城映象欣城C区C3栋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5CFD8N。
法定代表人:温朝钦。
申请人和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6民初216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三被申请人价值1119300元的财产,并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以下财产:1.开户人:***国际电力有限公司,账号:0700××××2012,开户行: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2.开户人:***电器(云南)有限公司,账号:1101××××6001,开户行:平安银行昆明世纪城支行。现案外人马懿晏、郑国龙提供两套房产:1.房产证号:【云(2021)官渡区不动产权第0××5号】;2.房产证号:【昆房产证(昆明市)字第2××6号】为被申请人***国际电力有限公司、***电器(云南)有限公司作担保,被申请人***国际电力有限公司、***电器(云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马懿晏(身份证号码530129198310××××)、郑国龙(身份证号码441522198105××××)名下房产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昆房产证(昆明市)字第2××6号】;
二、查封马懿晏(身份证号码530129198310××××)、名下房产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云(2021)官渡区不动产权第0××5号】;
三、解除对以下银行账户的冻结:1.开户人:***国际电力有限公司,账号:0700××××2012,开户行: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2.开户人:***电器(云南)有限公司,账号:1101××××6001,开户行:平安银行昆明世纪城支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