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龙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辖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洋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8975170R。
法定代表人:尹喜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龙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红锦路**总商会大厦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36788J。
法定代表人:曾邦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3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重庆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重庆龙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与原审被告重庆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唐家院子轻轨站旁工程的施工,现工程施工己完成,起诉要求重庆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工程质保金并支付违约金。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华
审判员 陈劲松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谢平
书记员赵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