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平昌县坦溪镇渝合建材租赁站与重庆龙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6391号
原告:平昌县坦溪镇渝合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平昌县坦溪镇民兴村十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3MA63T8LD0D。
经营者:周英,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龙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锦路22号总商会大厦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36788J。
法定代表人:曾邦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坦溪镇渝合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龙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坦溪镇渝合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昌县坦溪镇渝合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7.09元,由原告平昌县坦溪镇渝合建材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