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2民初924号
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龙晶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X组。
经营者曹理焕,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龙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X号总商会大厦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367XX。
法定代表人曾邦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奉节县,现住荆州市沙市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龙晶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龙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龙晶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龙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龙晶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龙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友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