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3民初1660号
原告:***,女,生于1973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坤莲,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龙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红锦路22号总商会大厦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36788J。
法定代表人:曾邦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男,生于1995年4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65年1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龙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15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琼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郭 瑞
书 记 员 宋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