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8542号
原告:广东国保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华南城铁东物流区****30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602580054653L。
法定代表人:吴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世义,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海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部锦绣蚝二工业区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9820H。
法定代表人:衣春华。
原告广东国保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超诉被告深圳市金海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国保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国保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