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3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华南城铁东物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71460P。
法定代表人:吴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飞,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国保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华南城铁东物流区****3030054653L。
法定代表人:吴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飞,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国保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9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鄢 宁 娟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书民(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