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保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国保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12267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美繁,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国保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华南城铁东物流区11栋3层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580054653L。
法定代表人吴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柯,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国保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美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及任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七至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20年5月8日。
二、工作岗位:急救护士。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该合同第四条第2款载明“乙方(即本案原告)试用期满后,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即乙方所派驻工作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加班工资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履历、……。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四、考勤方式:手写签到表考勤。
五、2020年端午节加班工资:原告主张其2020年端午节加班8小时,被告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月工资5500元。被告确认原告在端午节存在加班事实,辩称时间为7.5小时,且加班工资已经足额支付。
被告没有提交原告的考勤记录,也没有提交原告的工资支付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纳原告主张的加班时间即2020年端午节加班8小时。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20年度端午节加班工资为303.45元(2200元÷21.75×1×300%)。
六、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与原因: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原、被告确认的事实可知,2020年8月31日,被告以原告入职时虚构工作经历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七、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恢复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的诉请:
被告提交并经原告质证认可真实性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8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于2020年8月31日前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并告知会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于当日送达给原告。被告提交并经原告质证真实性认可的《国保公司工作交接表》显示,原告与被告办理了工作交接,离职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
另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向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原告与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已终止。原告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再仲裁及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2020年9月1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是否系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及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原告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
八、关于高温津贴:
原告主张,其工作的办公室是铁皮集装箱改装而成,工作地点是在海边沙滩附近,每年的6月至10月期间海水与沙滩、光照的综合反应之下,铁皮房的办公室内温度高达40℃以上,空调根本无法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原告的工作岗位是急救护士,除在办公室办公外,也需要到沙滩上救助伤员,被告处经常要求各个救生员进行集合训话或者培训,故被告应支付其高温津贴。
被告主张,原告系在空调办公室办公,原告请求高温津贴没有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或已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高温津贴为450元(150元×3个月)。对于原告诉请超过本院认定的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律师费:依据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原告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原告的胜诉比例,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290元[(303.45元+450元)÷(11000元+500元+1500元)×5000元]。
十、仲裁受理时间:2020年10月29日。
十一、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双方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1日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11000元(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3、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端午节加班工资500元;4、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高温津贴1500元;5、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十二、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即本案原告)2020年度端午节加班工资303.4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16.71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恢复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相应工资,计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为22000元;3、被告支付2020年端午节加班工资500元;4、被告支付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高温补贴1500元;5、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国保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度端午节加班工资303.45元;
二、被告广东国保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高温津贴450元;
三、被告广东国保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9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