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保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7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衔道富安大道华南城铁东物流区******。
负责人:吴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飞,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国保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华,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华南城铁东物流区****303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吴伟军,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7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贾 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