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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终20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杰,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山丹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良,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白岭头高塘民营工业园1号南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580054653L。
法定代表人:吴伟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国保安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婷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瑞琳(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