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振泰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有能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831民初776号之一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年度框架协议》第十二条第6项的约定:本框架协议与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果,未尽事宜在分合同中补充或删减及协商,协商不成在需方所在地立案诉讼。本案中,需方是被告,故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扬中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扬中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