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民初11502号
原告: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水墨丹青**楼106。
法定代表人:陈永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晴宇(特别授权代理),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优代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兰陵路口时代广场第******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审理原告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优代保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保全费2220元,共计5420元由原告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红敏
人民陪审员 黎显爱
人民陪审员 乔佳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