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604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82号水墨丹青3#楼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2809344H(1-1)。
法定代表人:陈永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现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28号航天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5734525H(2-30)。
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7)淮仲字第335号仲裁调解书,在执行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在审理期间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以(2017)皖0603财保3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陈永强名下位于相山区鹰山路西侧古城花苑1#幢3016室房屋一处(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查封了担保人陈永宏、李瑞茜名下位于相山区梅苑路6号佳恒桂花园7#102室房屋一处(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20××05号)。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担保人陈永强、陈永宏、李瑞茜的担保义务已履行完毕。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陈永强名下位于相山区鹰山路西侧古城花苑1#幢3016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陈永宏、李瑞茜名下位于相山区梅苑路6号佳恒桂花园7#102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20××05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仲 伟
代理审判员 姚 琪
代理审判员 郭保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民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