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604执5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82号水墨丹青3#楼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2809344H(1-1)。
法定代表人:陈永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现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28号航天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5734525H(2-30)。
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7)淮仲字第335号仲裁调解书,在执行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6月21日、7月13日、9月10日、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提起了司法网络查询。
2、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豫E×××××号汽车一辆。
3、本院通过调查走访,发现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淮北市公安局有未结算工程款,本院将提取本案相应案件款的裁定书送达给淮北市公安局,因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淮北市公安局所建工程尚未最终验收决算,未能成功提取。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和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通报。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仲 伟
代理审判员 郭保祥
代理审判员 姚 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民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