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604民初1621号
原告(反诉被告):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2幢207号室。
法定代表人:刘富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贤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峰,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82号水墨丹青3#楼106。
法定代表人:陈永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晴宇,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富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宏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经濉溪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6民辖24号民事裁定,指定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溧阳富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贤义、崔峰,被告淮北宏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晴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溧阳富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淮北宏能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用60000元;2.依法判决淮北宏能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剩余款项每日万分之四,自2019年1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安装费用支付完毕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淮北宏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4日,原被告就濉溪县人民法院电梯安装签订《产品安装合同》,合同第十条支付方式约定:淮北宏能公司电梯设备到现场后,溧阳富奎公司安装工人进场后5日内支付安装费50%,电梯导轨安装完成一周内第二次支付安装费20%,电梯调试一周内支付安装费10%,电梯移交售后服务部后支付剩余安装费用20%。2018年4月4日,淮北宏能公司转款60000元,溧阳富奎公司开始施工,直至施工完毕,淮北宏能公司未按照约定工程进度支付剩余安装费用。《产品安装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未按规定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照未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1月7日,溧阳富奎公司安装的电梯验收合格并交与售后服务部,经多次催要,淮北宏能公司所欠60000元安装费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宏能公司辩称,对双方签订《产品安装合同》及已经完成电梯安装的事实无异议。淮北宏能公司拒付剩余安装费60000元,是因溧阳富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施工逾期违约情况,且未尽到提醒义务,因此淮北宏能公司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事实及依据。同时因溧阳富奎公司严重违约,给淮北宏能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宏能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溧阳富奎公司赔偿误工损失186000元;2.判决溧阳富奎公司赔偿违约金4464元;3.反诉费用由溧阳富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4日,原被告就濉溪县人民法院电梯安装工程签订《产品安装合同》,合同价款120000元,工期50天,设备到场后,溧阳富奎公司安装工人进场后5日内,溧阳富奎公司支付安装费50%,电梯机房设备、导轨安装完成后一周内支付20%安装费,电梯快车调试完成后一周内支付10%安装费,质量验收合格和移交售后服务部后支付剩余20%安装费。合同签订后,淮北宏能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如约支付60000元安装费。双方约定工程于2018年7月1日完工,但电梯于2019年1月7日才验收合格交付售后服务部。溧阳富奎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完工,存在严重工程逾期,根据合同应当赔偿淮北宏能公司误工费及工程延误违约金。
原告(反诉被告)溧阳富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电梯安装合同,溧阳富奎公司仅提供劳务,电梯设备、配套设施及现场协调均是淮北宏能公司安排,辅助设备、电梯电源、空调安装、机房护栏门窗等是由淮北宏能公司进行施工。2018年6月11日,施工现场具备电梯安装条件,电梯安装过程中,淮北宏能公司未完成相关配套设施,致使电梯未能如期安装。2018年11月23日验收过程中,应由淮北宏能公司安装的电梯开关未实际验收合格、机房护栏和台阶没有安装到位,造成未验收合格。因此,溧阳富奎公司不应当承担误工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反诉被告)溧阳富奎公司提交的产品安装合同、付款电子回单复印件各1份,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宏能公司也提交了该份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2.溧阳富奎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屏打印件5张及电话录音1份,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达不到其全部证明目的;3.溧阳富奎公司提交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5份、电梯产品安全检查表复印件5份,淮北宏能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4.淮北宏能公司提交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5份、电梯产品安全检查表复印件4份及微信截屏打印件2张,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达不到其全部证明目的。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4日,淮北宏能公司(甲方、委托方)与溧阳富奎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约定:项目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5台电梯总计安装费120000元;委托方的建筑土建必须符合《产品买卖合同》确定的电梯井道土建总体布置图样和双方确认的营业设计土建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受托方安装前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出具一次性工程联系单由甲方或委托乙方进行整改;委托方施工前负责提供双方共同确认的符合土建要求的机房、井道和层站,按要求配置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须给予受托方正常的施工周期50天,施工中负责提供水、电和安全防护栏装置及消防器材,与施工有关的土建部分的填塞、浇筑和按委托方要求实施的装修等;甲方负责政府部门官检费用,乙方负责电梯安装质量和蒂森克虏伯电梯(上海)有限公司的检验通过;受托方在施工前负责土建勘测确认施工条件、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商定具体开工竣工日期并签订安装联系单,施工中负责安装和调试等,施工后负责安装质量的验收并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配合做好政府部门的验收,负责电梯顺利移交蒂森电梯公司的售后服务部、协助移交到客户;支付方式为电梯设备到达现场、受托方安装工人进场后5日内支付安装费的50%即60000元,电梯机房设备、导轨安装完成后一周内付20%,电梯快车调试完成后付10%,安装质量通过蒂森电梯公司验收合格并移交售后服务部付20%;由于委托方或受托方原因和责任造成务工或造成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滞后、延长,委托方或受托方应以每天1000元/工向对方支付务工损失费;受托方未按约定安装移交期完成产品安装并将产品移交用户的按已收取安装费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委托方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受托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未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最高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5%,上述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损害赔偿费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继续履行义务;双方还对安装验收、质量保证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8年4月2日,淮北宏能公司支付溧阳富奎公司安装费60000元。2018年6月11日,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5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加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施工单位为溧阳富奎公司,1-4号设备名称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5号设备为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施工类别为安装,安装改造维修日期为2018年3月1日-2018年7月1日。2018年12月23日,蒂森电梯公司进行电梯安装质量初检,其中1-4号电梯安装质量检查未通过,存在问题的检测内容为:机房实际主开关负荷电流和电气图配置相符(重要程度Ⅰ);轿顶走线合理,不易被踩踏,轿顶检修盒的布线整齐规范(重要程度Ⅱ);井道支架底座膨胀螺栓只能安装在井道混凝土墙上,膨胀螺栓离混凝土梁边缘的最小值符合相关工艺要求、最小值不得小于80mm并且固定牢固(Ⅰ);井道导轨和支架只能通过压板固定不能焊接,其他焊接支架焊缝满足工艺要求并且已上漆(Ⅱ);井道所有螺栓、螺母、垫片强度等级符合相关要求并且都已安装可靠无遗漏(Ⅱ);井道T型导轨接头应紧贴、平直、没有台阶,接头处的修光长度大于300mm(Ⅰ);厅轿门厅门门头、门框拉筋、地坎固定规范可靠(Ⅱ);所有连接螺栓、螺钉要求连接牢固、防锁性良好,有扭力要求的要达到标准(Ⅱ)。2018年12月25日,蒂森电梯公司进行电梯安装质量复检,5台电梯检测通过。2019年1月7日,淮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之后5台电梯交付濉溪县人民法院使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淮北宏能公司是否拖欠溧阳富奎公司电梯安装工程款,二是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延误及其责任承担。
关于是否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被告签订电梯安装合同,总工程款120000元,溧阳富奎公司进行了安装施工,5台电梯已经检验合格并交付使用,扣除已付的电梯安装款60000元,淮北宏能公司应当向溧阳富奎公司支付剩余电梯安装费用60000元。
关于是否存在工程延误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电梯安装合同签订于2017年12月4日,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溧阳富奎公司负责土建勘测、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安装调试、验收移交等;淮北宏能公司负责提供符合土建要求的机房、井道和层站,配置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水电和安全防护栏装置及消防器材,土建部分的填塞、浇筑和按委托方要求实施的装修、官检费用等。从进场施工、首付款支付、检验整改等过程来看,原被告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施工,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盖公章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上载明的安装改造维修日期也并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日期,涉案工程确实存在施工延误。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工程延误并非单一的原因导致,从开工、施工到检验验收,溧阳富奎公司、淮北宏能公司均存在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双方对工程延误及损失扩大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溧阳富奎公司要求淮北宏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淮北宏能公司要求溧阳富奎公司赔偿误工损失及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用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9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磊
人民陪审员 赵震宇
人民陪审员 李正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强
书 记 员 刘凤仙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