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705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兴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文锦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门市宝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桥美村草美围、大川交、***(土名),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兴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宝柏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门市宝柏纸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兴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数额为本金自2014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6%/年的3倍计至付清之日止)、律师费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1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江门市宝柏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桥美村草美围、大川交、***(土名)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得款人民币25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涉及多宗案件的执行,拍卖得款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本院作出(2015)江新法双执字第24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兴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配得款246683.53元。后经本院到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本院(2016)粤0705执1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关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