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705执保999号
申请人:江门市兴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号之****楼(201-204)。组织机构代码:73617808-X。
法定代表人:文锦祥。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案外人***,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案外人***,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案外人***,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案外人***,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申请人江门市兴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兴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锡钊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418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江门市兴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41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案外人***、***名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泗丫新村3座609房屋。
二、查封查封案外人***、***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案外人***、***名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中42号6座507房屋。
二、在人民币6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金融机构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