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金台区锐鑫阀门管材批发部、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2002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锐鑫阀门管材批发部,住所地金台区中山东路工业品批发市场南区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AT650B。法定代表人:赵彩伊,系经营者。
被执行人: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陈仓区虢镇东大街9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45017165M。法定代表人:段岁有,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锐鑫阀门管材批发部与被执行人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303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锐鑫阀门管材批发部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661.72元,执行费46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3年8月26日期满),暂无银行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机动车辆;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以上查封、冻结财产如申请人要求续冻,须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侯虎勤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白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