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9民初446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5月,住麟游县。
被告: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大街9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45017165M。
法定代表人:段岁有,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法院调解,被告已补偿原告17000元,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玉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