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3执恢900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锐鑫阀门管材批发部与被执行人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3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锐鑫阀门管材批发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8117.72元,执行费46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3执恢90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