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2执恢850号
***、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4808044.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427元,鉴定费53283元,案件执行费504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再后续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来本院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且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再无任何纠纷,至此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602执恢8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0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