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402民初9085号
原告:咸阳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系北京市XX(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XX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XXXX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咸阳XX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