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锋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402民初9085号 原告:咸阳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系北京市XX(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XX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XXXX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咸阳XX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