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723号
申请人: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都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郭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申请人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万元财产,申请人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