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809号之二 原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于海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原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鲁1491民初18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0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