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809号之一 原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于海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原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8元,减半收取计2684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