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博物院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303号之一
原告: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12号二楼A-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元春,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8号徐庄软件园产业基地研发一区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星苗,女,汉族,1972年9月1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第三人:南京博物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博物院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35元,减半收取计11017元,由原告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