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知民初字第259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2639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人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699-8号**软件产业研发一区5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因与被告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龚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