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飞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飞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鑫开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飞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毕建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男,汉族,1990年7月27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鑫开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李会云。
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飞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鑫开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102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69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及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查询的线索,前往南京市玄武区查找被执行人未果。
2、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无可冻结、扣划的银行账户及互联网账户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等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不收取执行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顺光
审判员  牛利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