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萌泰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334号
原告:***,女,194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1号楼8层802室。
法定代表人:米胜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跃
书 记 员  陈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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